青岛市区幼儿园所收费标准及报销办法
一、法律与政策依据
(一)《关于核定青岛市实验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青价费字[1994]147号)
(二)《关于调整市内四区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青价费字[2000]236号)
(三)《关于幼儿园托儿所收取冬季取暖费的通知》(青价费[2004]284号)
二、有关收费标准及其报销办法
(一)收费标准:
1.实验、示范及特色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各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提出意见,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物价部门审核备案;
2.一类托幼园所全日制托幼费为180元,二类托幼园所全日制托幼费为140元,三类幼儿园全日制托幼费110元,三类托儿所全日制托幼费115元;
3.寄宿制托幼园所收住寄宿幼儿,托幼费在全日制标准基础上加收50%;
4.幼儿园开办超时托管班、半日制班、双休日班等项目,应本着家长自愿选择的原则,其中超时托管费(星期一至星期五18:00-20:00)为每人每月18元;半日制班按全日制的60%收费;双休日班的收费标准由幼儿园自行制定;
5.冬季取暖费按每人每月20元标准收取,取暖时限4个半月;
6.新生入园报名费每人次5元;
7.凡持有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》的特困家庭子女入园,托幼费仍按原标准执行;
8.幼儿园、托儿所各项收费标准,每二至三年核定一次。
(二)报销办法
1.托幼费含管理费、保育费、杂费、代办费。其中管理费和代办费由幼儿家长单位报销,全日制、寄宿制具体报销标准为:
取暖费报销标准仍按现行执行,即单位有条件的取暖费报销一半。
2.半日制班托幼费报销标准按同类别全日制报销标准的60%执行。
3.报销范围:
属独生子女及计划内生育子女的在职职工,管理费、代办费按以下规定报销:
(1)单月份由子女父亲单位予以报销,双月份由子女母亲单位予以报销;
(2)父母一方在本市工作,另一方在外地工作的(现役军人、公费出国的留学生),其婴幼儿户口在本市,并在本市入园所的,由本市工作一方的所在单位每月报销;
(3)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,幼儿在本市入园所的,由在职一方报销托幼费一半;
(4)丧偶或离婚的,其子女入园所的,由领养一方所在单位每月报销;
(5)父母双方均在外地工作,子女在本市入托,或父母双方均在本市工作,其子女在外地入托者,单位不予报销。
(三)此标准适用于市内四区经教育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级各类园所,其他市(区)物价、财政、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。
市及各市、区物价部门、教育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监督及咨询工作。
三、监督及咨询
(一)市及各区、市物价部门、教育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监督及咨询工作。
(二)青岛市物价局收费管理处 电话:85911403
(三)青岛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
地址:闽江路7号2202室
电话:859129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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